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13民初1303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全兴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产业园C区2-3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七台河市**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全兴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七台河市**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赣0313民初1303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江西全兴化工填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全兴化工填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七台河市**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其相当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