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21362号
原告:***,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西安佳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安佳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