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保21号
申请人:中云智盟信息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彭稳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南京峰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中云智盟信息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南京峰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云智盟信息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南京峰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南京峰创置业有限公司4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2770元,申请人中云智盟信息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席 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