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誉城千里建工有限公司

李某某与湖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汉誉城千里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11596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子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子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誉城千里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湖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武汉誉城千里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甲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费8594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2673.24元(以85945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6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8月5日为2673.24元);2、判令被告某甲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费22000元、房屋租金22087元及电费4513元;3、判令被告某甲公司向原告支付离场后预留工人保底工作补贴30000元(10人×2000元×1.5月);4、判令被告某甲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966.06元(以85945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6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8月5日为13966.06元);5、判令被告某乙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住宿费、交通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7月1日,原告与某甲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将“武汉市某某燃气旧改工程,安装自闭阀及更换波纹软管”项目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原告,劳务分包范围为“自闭阀、金属波纹管安装”,工程地点以某甲公司提供的武汉市各社区具体分配为准,实际工程地点为武汉市洪山区,工期从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劳务分包价款的结算标准为:单独安装自闭阀按每户20元计算,安装自闭阀+金属波纹管按每户35元计算。因工程量不足,某甲公司要求原告临时退场并预留10名工人继续从事安装工作,并承诺预留工人保底工作补贴为2000元/月。原告于2023年9月8日退场,并预留10名工人继续工作一个半月。根据某乙公司向原告管理员***提供的安装结算表,经原告核算,某甲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务费85945元。同时,原告还垫付了保险费22000元、房屋租金22087元及水电费4513元,某甲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并曾多次向某甲公司催要款项,但某甲公司至今分文未付。某甲公司拒不支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某乙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在其欠付某甲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3年7月1日,李某某与某甲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李某某就武汉市某某燃气旧改工程为某甲公司提供自闭阀、金属波纹管安装劳务,某甲公司负责施工所需的材料,并向李某某支付劳务款。李某某据此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劳务费等费用,属一般合同纠纷,而李某某的合同相对方为某甲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李某某与某甲公司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签订合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双方已书面协议选择本案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李某某与某甲公司亦确认案涉合同签订地为武汉市武昌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