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17466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誉城千里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王某,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
原告***与被告武汉誉城千里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苏尚霖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