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誉城千里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誉城千里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17466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誉城千里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王某,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 原告***与被告武汉誉城千里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苏尚霖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