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02民初1438号
原告:***。
被告:江苏某司。
原告***与被告江苏某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2025年4月1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424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