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粤0105执恢110号
某公司六分公司、某公司: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4〕6267号仲裁调解书和本院作出的(2024)粤0105执异48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某公司六分公司、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向梁某履行义务,梁某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24)粤0105执8366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于2025年1月13日决定立案恢复执行梁某与某公司六分公司、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执行内容:1、支付尚欠的调解款140628.6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支付执行费。
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147696.19元,申请执行人到庭予以确认,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交本案执行费2115.44元,本案执行内容已足额执行完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2025)粤0105执恢110号执恢案【(2024)粤0105执8366号执行案】已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