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正元地质勘查院与诸城市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782民初2434号 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正元地质勘查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山师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繁荣东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住所地诸城市繁荣东路265号。 负责人:***,局长。 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正元地质勘查院与被告诸城市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正元地质勘查院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正元地质勘查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正元地质勘查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正元地质勘查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