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7执8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港英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MA1T8G1T6A,住所地**港市赣榆区青口镇。
法定代表人:钱振波。
委托代理人吴新波,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长生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555830868K,地址**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
**港英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长生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苏07民终2964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港英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708588.72元及利息、诉讼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询问其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其执行不能的后果。
二、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通过法院专递、网格员送达等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
三、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2022年6月6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常用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苏GC××**机动车车籍,但未实际控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至本地协控单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再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网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于2022年5月7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询问周边群众有关被执行人的状况及财产,发现本案判决书中载明的本案申请执行人给被执行人所建设的楼房,该房产虽无产证,但已被被执行人部分分割出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江苏长生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港市赣榆区××镇××村××商住楼南面西起第一层第1、2、3间商铺;东面北起第1、3间商铺(该商铺共计二层);住宅A户型2楼、3楼,B户型2楼、3楼房产,并提供了保函,本院于2022年6月8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房产,因该房产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建设方也无建设资质,本案判决书中亦载明该房产属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故本案仅查封该房产,不予拍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及房产,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本院无法处置,对于查封的房产,因该房产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建设方也无建设资质,本案判决书中亦载明该房产属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故本案仅查封该房产,不予处置。申请执行人虽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杨杰
审判员 李祥
审判员 陈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