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07民特7号
申请人:***,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申请人:连云港英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上元福邸108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申请人:***,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连云港英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于2019年12月13日经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连云港英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欠***租赁费84000元,连云港英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租赁费42000元;于2020年6月10日前支付***租赁费¥42000元;其中如有任意一期逾期,连云港英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加付10000元违约金,且***可就全部剩余欠款申请法院执行。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裁定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