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执保89号
保全申请人:山东路达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路17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回族,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申请人: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肥城市边家院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保全申请人山东路达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0)鲁0991财保26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