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25执保265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聚鑫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正港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铁梁。
被申请人青岛天坤国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南村镇兰底长营路7号
法定代表人:孙运清。
本院在执行沧州聚鑫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天坤国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保全人李从军之申请被保全人青岛天坤国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青岛天坤国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4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立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