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8执1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沧州聚鑫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正港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闻喜祥和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北城区大运路2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周庆丰。
本院在执行沧州聚鑫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与闻喜祥和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沧州聚鑫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沧州聚鑫管道集团有限公司资源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晋08执1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溥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