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鸿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步爱旗、步爱旗以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322执保461号 申请人:***,男,1980年11月19日生,汉族,河南省陆良县人,住河南省淇县,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被申请人:云南鸿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6F843K。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4889号附19号天盾广场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3年4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申请人***以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其债权向本院申请需对被申请人云南鸿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物权进行查询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其保全查询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云南鸿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物权进行查询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