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灿源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巴中宏德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902财保1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金灿源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嘉和路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巴中宏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时新街道办事处安康路。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金灿源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巴中宏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作出(2022)川1902财保4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巴中宏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巴中市经开区××镇××项目房屋共计19套(具体位置详见附表)的处分权。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转让等。2024年1月1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金灿源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申请人四川巴中宏德置业有限公司达成以物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四川巴中宏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巴中市经开区××镇××路××号××期××号楼××单元××楼××号××号:1000382,建筑面积:153.34平方米)房屋一套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金灿源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巴中宏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巴中市经开区××镇××路××号××期××号楼××单元××楼××号××号:1000382,建筑面积:153.34平方米)房屋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