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景园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81民初5118号
原告:***,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委托代理人:***,霸州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瑞景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84386898X。
法定代表人:***,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女,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瑞景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