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景园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瑞景园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师姑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2民初29811号

原告:北京瑞景园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皇木厂街2号院3号楼6层622。

法定代表人:陈金花,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村。

法定代表人:雷云晨,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君,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村民委员会委员,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瑞景园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陈金花、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22 643.83元;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承接被告2019年国庆环境布置工程项目。经双方确认,工程款为322 643.83元。开工日期为2019年8月22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5日。工程完工后经被告验收合格,双方签署了工程结算书,但被告至今未给付工程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事实属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不能给付工程款的理由是因为当时工程比较着急有关审批手续不太健全,所以现在工程款无法按时报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口头商定,原告承接被告2019年国庆节环境布置工程项目。2019年8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署工程动工报审表后,原告即进入施工现场开始施工,2019年9月5日施工完毕,原、被告双方签署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同时,双方就原告施工项目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签署了工程项目结算单,确认包括立体骨架部分、地摆花等工程项目工程款共计322 643.83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工程动工报审表、现场施工照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工程量确认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愿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应按口头约定恪守履行。原告应被告要求施工完毕后,双方就原告施工数量、质量及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双方并无争议。被告应按结算工程款数额支付原告工程款,拖欠至今不妥。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现原告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通州区******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瑞景园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2 643.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0元,由北京市通州区******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士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刘析鹭
书  记  员   张奕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