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3381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MA1MCW466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永和路28号23楼。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