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02民终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广成地铁上盖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86948942D,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MA1MCW466U,住所地无锡市永和路28号23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广成地铁上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移铁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1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其公司付款的前提是中移铁通公司开具发票,而中移铁通公司起诉前没有开具发票,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虽然和解协议签订后中移铁通公司开具了发票,但本案中其公司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中移铁通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移铁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广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欠款847739元及利息(以1987965.1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以1097739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止,以847739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LPR利率计算)。
一审认定事实:2018年12月,广成公司(甲方)与中移铁通公司(乙方)签订《绿地XX树南区一期A、B区、二期工程建设合作合同》,由乙方为甲方进行通信配套工程建设,约定工程总价为2215620元(税率调整后实际为2205549元)。付款前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乙方延迟开票导致甲方延期开工进场前2周内甲方向乙方首付1107810元;②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半个月内由甲方向乙方付997029元(税率调整后实际为987965.1元);③工程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由甲方向乙方付质保金110781元(税率调整后实际为109773.9元)。
合同签订后,中移铁通公司进场施工,广成公司按约支付了第一期1107810元。2020年9月工程竣工,11月5日通过验收。中移铁通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诉前调解,双方于2022年1月21日签订和解协议,内容为:一、广成公司确认结欠中移铁通公司工程款本金1097739元。付款方式: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25万元、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35万元、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497739元。利息中移铁通公司放弃主张。二、在2022年1月30日前中移铁通公司将109773.9元的发票交付给广成公司。三、中移铁通公司在收到第一笔25万元后向法院申请撤诉。四、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纠葛。2022年2月25日广成公司支付25万元,中移铁通公司撤诉。
关于发票,中移铁通公司提交2021年2月5日开具的987965.1元发票和2022年1月21号开具的109773.9元的发票,广成公司对后一张发票时间认可,对前一张发票收到时间不认可,认可其公司入账时间2021年12月。
一审法院认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广成公司与中移铁通公司签订的案涉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双方确认广成公司尚欠中移铁通公司工程款为847739元,予以确认,广成公司应当立即付款。
关于利息,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可认定为双方达成的结算协议,虽然中移铁通公司表示放弃利息主张,但该放弃主张的前提系广成公司按约付款,因广成公司第二期款项即未按约付款,认定后续所有款项847739元均自第二期付款期限届满时2022年5月1日起计算利息,利率标准按照LPR计算。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广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支付中移铁通公司工程款8477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47739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二、驳回中移铁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67元,保全费4870元,合计17637元,由广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已经在人民法院组织下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达成后中移铁通公司也开具了相应发票,但广成公司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违反了和解协议约定及中移铁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的预期,一审法院综合开票时间,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等因素,确定广成公司自2022年5月起支付利息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元,由中移铁通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