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34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浦西区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XXXX92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中安普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XXXXPNN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汉中安普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24)陕0702民初5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汉中安普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安普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2752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50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09元、保全费1959元、案件执行费4100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294576元直接交纳至本院。被执行人汉中安普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汉中安普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294576元,现本院已收取案件执行费41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768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285708元。被执行人汉中安普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4)陕0702民初503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汉中安普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