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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饶站等6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158660元,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第三十项第四类的规定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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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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