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6执异37号
案外人:**,男,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
被执行人:湖北山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山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冻结山盈公司中国工商银行1804028619100007330账户中的223525元提出书面异议。后案外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