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691执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奔驰大道。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山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严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山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606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山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