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7102民初94号
原告:湖北山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严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山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湖北山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山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山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计1013元,由原告湖北山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