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山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山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襄某某天堂文化生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2执20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山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天堂文化生态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山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天堂文化生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602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经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的银行存款,银行账号已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经襄阳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鄂0602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 执行员  *** 执行员  谭 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