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351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湖北山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港旺府1-3-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7645718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该公司职员。
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027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湖北山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团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2元,减半收取22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