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桂林某有限公司;桂林建安某有限公司;广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0312民初847号 原告:广西派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葛家塘村前规划路56号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MA5QGY47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桂林益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鲁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MA5N0DL6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721X6(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西派宸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益建装饰有限公司、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广西派宸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以被告方已结清所有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桂林益建装饰有限公司、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派宸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派宸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桂林益建装饰有限公司、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8元,减半收取计2934元,保全费2043元,合计4977元,由原告广西派宸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