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0312民初847号
原告:广西派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葛家塘村前规划路56号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MA5QGY47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桂林益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鲁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MA5N0DL6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721X6(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西派宸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益建装饰有限公司、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广西派宸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以被告方已结清所有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桂林益建装饰有限公司、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派宸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派宸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桂林益建装饰有限公司、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8元,减半收取计2934元,保全费2043元,合计4977元,由原告广西派宸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