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428民初1735号
原告:许某,男,1973年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
原告许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许某以需双方进一步协商为由,于202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