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赣0191民初206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南昌科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京东大道北段,组织机构代码:75424190-0。
法定代表人:HerbertV.Kohler.Jr,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南昌科勒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科勒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科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在2015年10月23日周五,原告因头疼向原告的部门主管***请假5天,次日又因腹痛去医院,经医生诊断为急性阑尾炎××。被告科勒公司认为,原告说去看病是弄虚作假,原告的请假流程是符合公司规定的。事实是被告称公司业绩不好要求裁员,就以原告请假看病为由,对原告百般挑剔。被告科勒公司以不合理的事由辞退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补偿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要求被告科勒公司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进行经济补偿计6639元/月×8.5个月=56431.5元(备注:6639元为月工资,工龄为8.5年)。2、要求被告科勒公司支付因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代通知金计6639元。
被告科勒公司辩称,2015年10月23日周五上班时,原告***在没有任何紧急事件情况下,未按公司规定履行请假流程,且在明知其部门主管出差情况下还以邮件方式申请休假,而主管对此毫不知情;***周五提前请下周一、周二的假,上述事实可以反映其存在以请假为由获得公司薪水的可能。且原告***在2015年7月至8月已经连续请假28天。原告***在请假后,未及时向公司提交病假申请、病假资料,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和代通知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原告***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事由和现有医疗资料不合情理,外地就医没有必要,且医嘱用药一周而非治疗一周,上述病历资料无法证明原告***的病情需要请假一周。即使原告***真的患病,在到岗之后也应补齐请假手续,但原告***也拒不提供。故被告科勒公司在连续催告未果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邮件打印件、请假申请表复印件,证明:1、原告***发送邮件给部门经理***和技术主管***,要求请假。
2、病历、门诊挂号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处方签、门诊收费票据,证明:原告***因看病向公司请假。
被告科勒公司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递交以下证据:
1、***《求职应聘表》、《限期你方补办请假手续等事宜的函告》一份、送达函告的录像一份、邮寄单、邮寄情况打印件和邮寄拍摄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科勒公司在全面了解情况后,于2015年11月3日正式函告原告***完善请假手续及相关后果,也证明被告科勒公司在原告***违反公司规定的前提下,仍然给予机会、限期改正,还证明被告科勒公司按原告***提供的联系地址邮寄送达合法有效。
2、***2015年10月23日请假邮件一份打印件、***10月26日通话记录一份、***10月27日短信记录一份打印件、***的证人证言和劳动合同,证明原告***在周五11点左右以邮件请假,违反公司流程且未补充相关手续,原告***的部门主管已对其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原告***仍拒不提供。
3、《限期你方补办请假手续等事宜的二次函告》一份、送达催告文书的视频录像一份。证明被告科勒公司二次函告***完善请假手续,***在知悉函告内容后拒收。因其自身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完整的病假资料,也未向公司办理请假手续而被认定为旷工,在给予其合理期限内仍拒不办理,***仍应当按照法律和员工手册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4、员工手册一份、南昌科勒员工手册第五版领用记录一份,证明***已领取员工手册第五版,员工手册中对于员工请假申请、流程及其审批、不按规定办理的法律后果等均有明确规定,该员工手册的规定对***具有法律效力,***未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其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公司在***违反公司规定的情形下,给予其两次催告的完善、整改机会,但***仍拒不履行,公司依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5、***2015年7月请假申请表2份,证明***已明确知晓请假的流程和要求,但此次其故意不按规定办理,其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在7月至8月期间已经连续请假28天,其中3天为年休假,25天为事假,按照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全年请事假不得超过14天,但公司本着人性化的处理,批准了25天的事假,在此后如再有事假,公司是有权不予批准的;本次***旷工5天,其主张是病假并非事假,但并未提供病假所需手续、资料,即便是事假,公司亦有权根据情况不予批准,因此,***既不到岗也不办理请假手续,公司完全有理由按照旷工处理,其连续五天旷工解除劳动合同也并无不当。
6、***的此前12个月的工资情况表二份、***2015年10月、11月考勤打印件、***2015年11月离职工资明细及其收款收据复写件各一份;证明***解除劳动关系以前12个月的工资情况,以及***的月工资为5592.95元;同时证明***自2015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期间未到岗上班的事实,且在***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也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形下,公司有权作出旷工的认定,并依照员工手册的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无不当。
7、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案字(2016)第5号仲裁裁决书,证明仲裁认定的事实明确,程序合法,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既不符合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也不符合单位需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原告***应聘被告科勒公司的品保工程师一职。2015年10月23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向部门领导***、***请假,事由为因头疼需要去医院做检查,请假几天,天数不能确定,回厂补请假单。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0月31日,原告***未上班。回厂后,原告***填写请假申请表,写明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0月30日请假五天,性质为病假,并提供了挂号单、××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处方签、收费票据等证明。原告***的部门主管未签批该请假申请。被告科勒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原告***出具《限期你方补办请假手续等事宜的函告》,向原告***提出他存在请假手续不合流程、病历资料不具备***等问题,并确认部门领导已初步与其沟通过此事,限其尽快补齐材料,否则按旷工处理。2015年11月6日,被告科勒公司再次向原告***发送《限期你方补办请假手续等事宜的二次函告》,写明要其尽快补齐材料,否则按旷工处理。
另查明,被告科勒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中表明,关于《工作制度》,被告科勒公司规定:员工没有上班且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或提出请假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属于旷工,旷工属于严重过失,连续旷工三个工作日或以上,将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关于请假流程,被告科勒公司规定:主管级别以下员工,1天以内假期,由直属主管签字同意;5天以内的假期,经直属主管签字同意后,交部门主管报批;超过5天(含5天)的假期,经直属主管及部门经理签字后,报人力资源及行政部经理审批。员工请假需提供相关证明,如病假须凭市级以上医院的休假建议书、病例原件、就诊发票。员工未按公司请假规定擅自休假、准假,事后补假或超假且未被批准的情况被视为旷工。关于辞退,被告科勒公司规定:连续旷工三日(含)或以上或者三个月内累计旷工三日(含)以上,可以作辞退处理。原告***2013年1月领取了该手册,且2015年已按上述请假流程请假两次。
本院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案中,原告***因身体不适请假,未按被告科勒公司规定的请假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在请假未获审批的情况下,也未积极补充材料或就已提供的材料作出合理解释,违反了科勒公司的规章制度。原告***诉称因身患××疾病,需要在外地就医治疗无法上班,但其提供的病历资料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不予采纳。原告***诉称被告因需要裁员才找理由辞退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不予采纳。被告科勒公司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合理有据。原告***主张被告科勒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万细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