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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与江西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13972号 原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止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某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3121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25元,退还给原告某某公司3096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