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13972号
原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止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某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3121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25元,退还给原告某某公司3096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