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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西安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13971号 原告:江西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止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 原告江西某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江西某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808元,减半收取为150元,退还给原告江西某某公司18658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