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6163号
原告:江西华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105125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安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去谱区昌南工业园五路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39943747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华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安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华宜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华宜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华宜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87.5元,由原告江西华宜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鸶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