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民申584号
再审申请人江西安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安控电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常州安控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徐爱平以及一审第三人南昌市中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终1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西安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熊 伟
审判员 胡爱菊
审判员 刘 瑾
法官助理罗晶
书记员严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