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2192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逸辰环保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星路88号台湾科技企业育成中心南E901C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逸辰环保科技(厦门)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由法官助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登记立案,由法官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运输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代书记员( **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