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美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22民初3057号
起诉人:美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新晋祠路300号2栋2单元2203室。
法定代表人:刘云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庆连增,男,该公司新疆分公司设计工程师,住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天山区大湾北路金坤A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榕阳,女,该公司新疆分公司设计工程师,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天山区大湾北路金坤A区。
2022年12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美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美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称:被告鄯善县鲁克沁镇政府于2022年6月30日委托原告美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鄯善县鲁克沁镇农副产品加工及交易中心项目,签有设计合同,按合同约定于2022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设计费149,500元,约定25天内提交设计图纸,原告通知被告于7月15日到乌鲁木齐市拿图纸,被告于7月12日通知原告设计负责人到鲁克沁镇来一趟,有事商议,若不来按自动放弃对待。原告于7月13日到达鲁克沁镇,被告要大幅度修改图纸,造成已经设计完成的施工图纸报废,原告将报废的施工图纸以电子版方式发给被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第6.1.2款的约定,补偿149,500元,至今未付。原告按照合同第二条及6.1.5款将报废的1.1-1.3项计163,800元以微信方式告知被告,在取得被告同意设计后,二次设计图纸于2022年8月1日发给被告,详见证据。(漏项1.1设计费96800*2=193,600元,后补发给被告)被告以施工招标失败(施工单位不愿意投标)为由不予支付(违反合同第7.2款)我方被迫向法院起诉。现起诉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图纸报废补偿款149,500元,二次设计费357,400元,两项合计506,900元,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及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美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鄯善县鲁克沁镇政府签订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双方之间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起诉人美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鄯善县鲁克沁镇政府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第八条8.7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原告可向被告所在地(双方约定的法院除外)法院起诉。约定法院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故根据双方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可以确定发生争议管辖法院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且双方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管辖法院有约定,应当遵从当事人意志,由协议约定的法院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管辖。本院不再对该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美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欢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翩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