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703民初1103号
原告:***,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中晨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质检员。
被告:锦州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花苑1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晨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锦州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