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民终28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申请执行人):锦州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旭东花苑**楼**。
法定代表人:王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武,辽宁润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案外人):***,男,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被执行人):锦州辽西万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五三里**。
法定代表人:魏树春,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锦州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锦州辽西万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1)辽071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锦州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穆武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锦州辽西万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1)辽071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锦州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宇辉
审 判 员 王 波
审 判 员 孙延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群星
书 记 员 李科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