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27民初2283号
原告:***,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县。
被告:苏州美食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路588号3幢32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339201290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苏州顶尖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火炬路57号科技工业园26幢厂房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72533133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苏州美食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顶尖电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