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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苏州美食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顶尖电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27民初2283号 原告:***,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县。 被告:苏州美食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路588号3幢32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339201290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苏州顶尖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火炬路57号科技工业园26幢厂房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72533133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苏州美食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顶尖电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