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辖终2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美食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路599号3幢321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顶尖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火炬路57号科技工业园26幢厂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美食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苏州顶尖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5民初37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认为本案所涉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依法应属无效约定纠纷,故本案应继续由原告住所地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原被告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并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原告作为淘**台官网的注册用户,在进行用户注册时,其必经环节是同意该网站的用户协议,而用户协议中约定“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属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卫
审 判 员 李 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何 娅
书 记 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