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3974号
申请人:昆山市昆马机械钣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66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01199024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顶尖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588号2幢A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72533133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昆山市昆马机械钣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顶尖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顶尖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元的财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顶尖电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0×××00,冻结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