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9635号
原告:***鸿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塘桥镇鹿苑巨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顶尖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588号2幢A5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鸿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顶尖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鸿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以被告苏州顶尖电子有限公司已付清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鸿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鸿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原告***鸿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