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22民初2301号
原告昆明市晋宁区水利工程建设公司。(曾用名晋宁县水利工程建设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昆阳街6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1222168033123。
委托代理人周东臣,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镇郑和东路。
法定代表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1226979525969。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晋宁区水利工程建设公司诉被告昆明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市晋宁区水利工程建设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7392元,减半收取13696元,由原告昆明市晋宁区水利工程建设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