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善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善是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新格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4民初5419号之一 原告:上海善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上海沪宜路1号C-7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格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黄浦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善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格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2022年7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万元,同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善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善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上海善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