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1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源地质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3459R),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南路20号(国税二分局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华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65681687N),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龙岗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源地质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华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1民初6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华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源地质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华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及市高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华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船舶、车辆及其开办工商企业登记等财产信息先后进行两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进展情况后,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长源地质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华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2018)渝0111执7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条件时,可随时持原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