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8民初1855号
原告:***臻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子坝街道枫香坪村中正桂花庄园A2幢1单元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7NKD6P82。
法定代表人:刘丽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黔交公路桥梁有限公司,住所第贵州省都匀经济开发区匀都国际A栋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MA6GT4AJ0C。
法定代表人:邹宏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黔交公路桥梁有限公司鹤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庙湾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MABYYDT97Q。
负责人:邹宏博。
原告***臻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交公路桥梁有限公司、贵州黔交公路桥梁有限公司鹤峰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臻卓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臻卓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臻卓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于 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美桢
书 记 员 李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