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3491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蒲西区。
法定代表人:***。
。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