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7897号
原告: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彦军,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22213179。
住所: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卫娟,女,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富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省富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承栋,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919132354。
住所:长垣市蒲西区。
原告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富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9元,由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天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