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522民初5485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被告:富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919132354,地址:长恒市浦西区宏力大道南段富美首苑16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富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