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3民初5474号之一
申请人:海安市鹏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江海村十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302564485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新湖建湖路3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WK6D81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人海安市鹏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8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480000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480000元,超过部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