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鹏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海安市鹏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3民初5474号之一 申请人:海安市鹏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江海村十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302564485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新湖建湖路3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WK6D81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人海安市鹏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8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480000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480000元,超过部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