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西鑫顺雄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宋某某,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晋1025民初349号 原告:某甲公司。 被告:某乙公司。 第三人:李某某。 第三人:宋某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李某某、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8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某甲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